云南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陈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6民初80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生,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春,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兵,男,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云南省**县人,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生,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被告:云南展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KJYWB61。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办事处片区广卫村魅力之城(A2地块)9幢20层20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MA6K60MT6X。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南大道汇杰大厦1单元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昌诉被告陈兵、**、云南展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诉称,被告陈兵、***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云南展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云南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原告向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就请被告陈兵、**帮助投标,原告把24-27标段的保证金打给被告,共计打给被告300万元,投标结束后,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保证金返还给被告**、陈兵,被告**、陈兵于2019年5月6日与原告对账,24-27标投保证金被告**、陈兵共计退还原告89万元,还下欠原告投标保证金211万元,被告**、陈兵就出具欠款说明给原告,被告陈兵、**定于2019年12月31日全部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陈兵、**出具欠款说明后,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至今还下欠原告投标保证金201万元。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四被告连带返还下欠原告投标保证金201万元。二、判令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利息9.5‰支付资金占用费。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陈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兵的经常居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且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展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云南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昆明市官渡区,本案依法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兵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内,本案依法应由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陈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陈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退还陈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水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