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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初145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矿山公司)与被告***、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宏矿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钢矿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宏矿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钢矿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准予恢复对潍坊从兴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兴矿业)***名下股权(预估价值1000万元)的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一、依据(2020)鲁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885号判决),莱钢矿山公司申请对圣宏矿业强制执行。案件审理中,依据莱钢矿山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圣宏矿业享有的从兴公司***名下的股权。二、本案中,非因***系被执行人而执行涉案股权。***在从兴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圣宏矿业,这是莱钢矿山公司申请保全和执行该股权的依据。目前,工商材料虽显示被查封股权在***名下,但事实上早已转让给了圣宏矿业,只是尚未办理工商过户,但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成立,工商登记并非认定股权所有人的唯一依据,比如隐名股东、实际控股股东等情形。本案中,***已不是涉案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涉案股权已转让并交给了圣宏矿业,圣宏矿业也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和履行了职责。上述事实有潍坊仲裁委员会(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307号裁决书)予以证实。可见,不能仅以工商显示的显名股东来断定股权为其所有,实际股权人系圣宏矿业显而易见。莱钢矿山公司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圣宏矿业的涉案股权并无不当。三、从***角度看,其已经向圣宏矿业主张了转让股权而形成的债权。仲裁裁决可见,***是以其将从兴公司及其股东权利与职责全面交接给圣宏矿业作为向圣宏矿业主张股权对价;在圣宏矿业违约未全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情况下,***并未选择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权,而是选择有偿转让股权的对价。***也通过潍坊中院强制执行圣宏矿业,圣宏矿业名下财产正在被拍卖、变卖。综上所述,***虽未到工商部门作变更手续,但与圣宏矿业进行了资产和股权的全面交接,股东权利职责已由圣宏矿业享有和履行,是实际股东。 ***辩称,一、(2021)鲁01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280号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查封的股权系***个人所有,莱钢矿山公司无权对案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执行;二、潍坊仲裁委员会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0)潍仲裁字第69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691号裁决书)裁决***与圣宏矿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因此,涉案查封的股权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属于***个人所有,莱钢矿山公司无权查封,更无权强制执行。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莱钢矿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圣宏矿业辩称,***与圣宏矿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691号裁决解除,圣宏矿业从法律上及事实上从始至终就没有持有过从兴公司***名下的股权,因此,莱钢矿山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莱钢矿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莱钢矿山公司提交的280号裁定书、885号判决书、0307号裁决书、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020)鲁07执恢28号公告,***提交的出资权益冻结情况表、0307号裁决书、(2019)鲁07执224号执行裁定书、(2020)鲁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691号裁决书及潍坊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莱钢矿山公司与圣宏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885号判决,判决:一、莱钢矿山公司与圣宏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出资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圣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矿山公司返还投资款4500万元;三、圣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矿山公司支付违约金650万元。圣宏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终28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莱钢矿山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15日冻结了***持有的从兴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截止到2023年6月15日。885号判决生效后,莱钢矿山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持有的丛兴矿业100%的股权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80号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持有的丛兴矿业2000万元股权的执行。莱钢矿山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2017年8月13日,***申请仲裁裁决,请求:圣宏矿业支付其股权转让款7360万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6日,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0307号裁决书,裁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1月20日,***与圣宏矿业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圣宏矿业受让***持有的从兴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36亿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为合同签订生效当日圣宏矿业向***指定的帐户打入500万元作为定金,五个工作日内再打入4500万元;第二次付款4600万元,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付清;第三次付款于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后6个月内支付3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在新公司成立后***协助圣宏矿业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新公司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了资产、**、财务账目的移交管理;债权债务的处理、矿山原有施工队和矿石产品问题的处理及违约责任。2013年12月2日,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又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期限作了变更,为第二次付款期限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付清,第三次付款变更为自原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3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在新公司成立后***协助圣宏矿业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新公司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与圣宏矿业于2013年12月18日办理了移交手续,将从兴公司的批文、资源储量报告、黄平报告、图纸等交给圣宏矿业;同日,***与圣宏矿业签署监管材料清单,将从兴公司公司的公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双方共同监管;同日,***与圣宏矿业的代表对上述交接事宜召开会议,同时任命了公司的管理人员,圣宏矿业已全面接管了公司……另,签订合同后,圣宏矿业共向***支付股权转让款5240万元,按《补充协议》约定,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圣宏矿业尚欠***股权转让款7360万元……。裁决如下:一、圣宏矿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股权转让款7360万元;二、圣宏矿业自2014年3月21日起以4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支付违约金至2014年5月20日止;自2014年5月21日起以73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因圣宏矿业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潍坊中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31日,潍坊中院对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日,潍坊中院发布28号公告,拟评估拍卖已查封的圣宏公司名下证号C370000200911211004****号采矿权及位于昌邑市石埠镇东进台村证号昌国用(2012)第455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 2020年12月11日,圣宏矿业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请求:1.解除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返还转让款54659544.66元;3.***赔偿圣宏矿业转让款7360万元及违约金;2021年6月8日,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6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圣宏矿业与***签订的(2013)001-1号《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圣宏矿业赔偿合同转让款共计54659544.66元(圣宏矿业已支付52400000.00元和潍坊中院已执行的2259544.66元);三、***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圣宏矿业赔偿转让款71340455.34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裁决生效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向圣宏矿业支付违约金;四、***赔偿圣宏矿业,分别以52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6日起和以2259544.6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691号裁决书生效后,圣宏矿业向潍坊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潍坊中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鲁07执异52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潍坊中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请求不予执行691号裁决书。后,***又向潍坊中院提交撤销仲裁申请书,请求撤销691号裁决。2021年9月26日,潍坊中院已经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21)鲁07民特198号,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圣宏矿业对涉案股权是否享有股权权益。经审理查明,涉案股权原登记在***名下,虽然0307号裁决书认定***与圣宏矿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协议应继续履行,但针对同一案件事实,2021年6月8日同一仲裁机构作出的最新仲裁裁决即691号裁决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解除。虽然***已申请撤销691号裁决,但在该裁决依法撤销之前,莱钢矿山公司请求法院查封涉案股权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不符合必要中止情形,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明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