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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出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4500万元;三、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持有的(实为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潍坊**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为2000万元)进行委托评估,但因案外人***对本院冻结的上述股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鲁01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持有的潍坊**矿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院作出(2021)鲁01执异280号执行裁定书,已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故对上述股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潍坊**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