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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运、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308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11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运、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