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3024号
原告:日照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F97CY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11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元,由日照裕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