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3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人民北路阳光华庭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坚。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B座506房。
法定代表人:赵文。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申请人***作为承包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容项目部(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承包华容县状元星城一期润湖苑一标段A5#、A12#工程。201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方,出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书,承诺如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容项目部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工程款,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向***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工程款。申请人承建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工程款为45513684元,被申请人仅支付39745350元,余款至今拖延未付。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但被申请人将合同项目中约1.75万平方米工程交由岳阳市龙山建筑公司施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约定,应按照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或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向申请人支付50万元赔偿金及配套设施费用10万元;另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承建1#、2#、3#号楼的剩余工程款84万元、土方款14万元。现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娟
书记员陈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