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4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学堂路**地中海蓝湾******。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胜,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天竹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长沙村江拗口
法定代表人:李正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天竹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款项3000000元(账号:47×××88)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保函》及《保单》(保单号:1263259390110293985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天竹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款项(账号:47×××88),限额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勇
书记员
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