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524执保1号
四川省宜宾天竹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天竹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川1524民初20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58802.63元和查封李兴川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不动产字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字第0131649号)和2栋3层3号(不动产字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字第0131652号)的房屋,为此,在(2020)川1524执保314号中进行了网络限额冻结四川奔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临港支行开户账号2247××××2591中存款6958802.63元,实际冻结902278.69元,另外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查封了李兴川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不动产字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字第0131649号)和2栋3层3号(不动产字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字第0131652号)的房屋。将以上情况告知了办案庭。据此,本案已按(2020)川1524民初20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