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民二初字第1270号
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四层403室-66,组织机构代码:14308925-x。
法定代表人杨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霁,女,1987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公司职员,。
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851797-4。
法定代表人汪传坚,董事长。
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建被告发包的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854851元,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并在合同七项中约定在确认决算金额后的15天内支付至工程审核结算总价的95%,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一周内,质保金无息返还。鹭洲观澜二期工程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结算,结算价为818846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7月1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即777903.7元,但被告至起诉时尚欠8537.69元工程款未支付。2011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供应及安装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建被告发包的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为123万元,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并在合同第七项中约定在确认决算金额后的15天内支付至工程审核结算总价的95%,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一周内,质保金无息返还。该工程业已竣工,且早在2013年原告就数次向被告提交决算书要求决算,但是被告均无回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告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一定期限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被告认可原告递交的竣工结算被告,即原告认定该工程最终的工程造价为123万元,决算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24000.1元工程款,被告尚欠644499.9元工程款及61500元质保金。2011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古南蓝湾高层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建被告古南蓝湾小区高层区的智能化系统工程。依据合同第三项约定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第七项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由原告编制竣工决算书,并在双方对账确认后的15天内支付至工程审核结算总价的95%,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一周内,质保金无息返还。2013年1月21日该工程通过决算,决算金额为1492467.98元,但被告只支付了962567.98元工程款,尚欠455276元工程款及质保金74623.4元未支付。另在鹭洲观澜项目施工期间增补的6张联系单工程款共计285628.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7955.55元,被告尚欠187673.62元。另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的1万元保证金未予退还。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442110.61元未支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32110.61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1442110.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1日始以8537.6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基准贷款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3年11月16日始以644499.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基准贷款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3年2月6日始以455276.6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基准贷款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建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工程范围为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27-31#楼及地下室与室外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系统验收、维修服务等,合同所报总价暂定为854851元,包含设计费及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开工日期以被告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被告向原告提供合同暂定价15%的首付款。原告每月25日把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上报被告,核准后,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完成的月度工作量造价的80%支付。系统工程调试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到合同暂定总价的90%,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由原告编制竣工决算书,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竣工决算资料后进行审核,但被告应在60天内出具审计初稿,并在双方对账确认后的15天内支付至工程审核结算总价的95%。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一周内,质保金无息返还。原告应在竣工验收10天前通知被告,并向被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工程师或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不合格须返工、修理的修改意见。如被告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则视为被告通过了竣工验收。保修期自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30天后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原告竣工后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告出具工程预(结)算书,该工程最后的造价为818846元,工程预(结)算书经被告盖章确认。对于该818846元工程款,被告已实际支付810308.31元,尚有8537.69元工程款未支付。2011年11月15日,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古南蓝湾高层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建六合盛古南蓝湾高层5#、6#、9#、10#、11#楼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古南蓝湾高层(5#、6#、9#、10#、11#楼及地下室与室外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系统验收、维修服务等,合同所报总价暂定为1326708元,包含安装费及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开工日期以被告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该工程不预付首付款,原告每月25日把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上报被告,核准后,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完成的月度工作量造价的85%支付。系统工程调试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到合同暂定总价的90%,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由原告编制竣工决算书,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竣工决算资料后进行审核,但被告应在60天内出具审计初稿,并在双方对账确认后的15天内支付至工程审核结算总价的95%。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一周内,质保金无息返还。原告应在竣工验收10天前通知被告,并向被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工程师或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不合格须返工、修理的修改意见。如被告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则视为被告通过了竣工验收。保修期自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30天后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原告竣工后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告出具工程预(结)算书,该工程最后的造价为1492467.98元,工程预(结)算书经被告盖章确认。对于该1492467.98元工程款,被告已实际支付962568.58元,尚有529899.4元工程款未支付。2012年8月10日,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建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工程范围为鹭洲观澜高层区三期(33-38#、40#楼及地下室)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供应、安装调试、系统验收、维修服务等,合同所报总价暂定为123万元,包含设计费及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开工日期以被告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被告向原告提供合同暂定价15%的首付款。原告每月25日把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上报被告,核准后,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完成的月度工作量造价的80%支付。系统工程调试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到合同暂定总价的90%,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由原告编制竣工决算书,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竣工决算资料后进行审核,但被告应在60天内出具审计初稿,并在双方对账确认后的15天内支付至工程审核结算总价的95%。被告按工程决算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一周内,质保金无息返还。原告应在竣工验收10天前通知被告,并向被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工程师或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不合格须返工、修理的修改意见。如被告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则视为被告通过了竣工验收。保修期自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30天后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原告竣工后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告出具工程预(结)算书,该工程最后的造价为1352417.18元,但该工程预(结)算书未经被告盖章确认。对于该项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已实际支付524000.1元。另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了古南蓝湾20#智能化系统工程,该工程造价为92240.9元,增加了鹭洲观澜(多层)报警及广播系统维修工程,该工程造价为36843元,增加了古南蓝湾16-19#楼智能化门禁系统改造工程,该工程造价为17712元,以上增加的工程原告都已向被告出具了工程预(结)算书,三份工程预(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同时,被告还增加了东方塞纳香格里拉售楼中心弱电监控工程,该工程造价为45725元,增加了鹭洲观澜(多层)、皮件厂监控维修工程,该工程造价为64329元,增加了广丰世家监控系统维修工程,该工程造价为28779元,以上增加的工程原告都已向被告出具了工程联系单,三份工程联系单都已由被告盖章确认。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共计285628.9元,对于该工程款,被告已支付97955.55元,尚欠187673.35元工程款未支付。2012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万元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古南蓝湾高层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预(结)算书、工程联系单、杭州银行业务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古南蓝湾高层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对于鹭洲观澜高层区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古南蓝湾高层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应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因被告对上述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都已经盖章确认,对于被告分别拖欠的8537.69元、529899.4元、187673.35元工程款,共计726110.44元工程款,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对于六合盛世鹭洲观澜高层33-38#、40#楼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该工程原告于2013年已完工,原告提交给被告的工程预(结)算书被告虽未盖章确认,但是原告系按照合同价款123万元向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未到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款金额,对于该工程,本院认可工程款为123万元,因被告已实际支付524000.1元,拖欠的705999.9元工程款,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所有工程完工后,对于原告交纳的1万元保证金,被告应予退还。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起诉日即2015年12月7日起的利息(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杭州展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32110.34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1442110.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始以1442110.34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3元,由被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黎晖
审 判 员  聂 芳
代理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庆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