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828民初566号
原告:勐海勐遮岩坎滴建材经营部,统一社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PG16F1P。
住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经营人:***,男,1989年7月2日生,傣族。
被告: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YPAC1L。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双城商务中心2号楼8层82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勐海勐遮岩坎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勐海勐遮岩坎滴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经对欠款履行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勐海勐遮岩坎滴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勐海勐遮岩坎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勐海勐遮岩坎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