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12月06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197129730。
本院执行的***与陕西**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53412.3元,诉讼费33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99018.5元【另涉(2019)陕0303执847号、(2019)陕0303民初2487号三案标的额】。被执行人于2019年农历过年前支付一半(399509.25元),剩余一半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303执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