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1民初373号
原告:修武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获嘉县徐营居民区。系修武县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高启亮,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现被羁押在河南省监狱。
原告修武县建筑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修武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