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建筑公司

修武县建筑公司与修武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117号
原告:修武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17371114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住获嘉县。
被告:修武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城南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修武县建筑公司诉被告修武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范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