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建筑公司

修武县建筑公司、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1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高启亮,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人修武县建筑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穆家寨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具体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2020年3月14日限制其高消费。
2.2019年10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房地产登记信息,相关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登记无不动产信息,房地产信息。
3.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14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信息,车辆已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4.2020年3月2日和申请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人也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洁
审判员千磐
审判员卫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