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住所地:***环城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173711142N。
法定代理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
被执行人:******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洼村。
法定代理人:王某,主任。
***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洼村村民委员会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821民特30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洼村村民委员会无独立核算账户,***各村共用******财税所村级经费账户(账号为00×××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洼村村民委员会在******财税所村级经费账户(账号为00×××12)中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范晓玲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士杰
书记员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