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建筑公司

河南众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修武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153号
原告:河南众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4868L0T。
法定代表人:袁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173711142N。
法定代表人:叶军善,总经理。
原告河南众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武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众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众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克亮
书记员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