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685号
原告:成都丙申启航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44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8幢3单元21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丙申启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丙申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丙申启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丙申启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9元,减半收取5679.5元,由原告成都丙申启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