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4民初440号
原告:自贡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时代大道4号创兴城31幢1层1-1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300MA67DXCY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8幢3单元3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921995552。
法宝代表人:**。
被告:威远雄飞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东段389号1层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57964068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远雄飞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顺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