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604号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忠,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8幢3单元21楼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