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8幢3单元21楼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师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讴旭,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瑞海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瑞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瑞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玉洲
审判员  刘康宁
审判员  孙 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双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