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民申字第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海阳市永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福波,原海阳市永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系**之妻。
一审被告:海阳市装饰配套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于恒南,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埠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波及一审被告***、海阳市装饰配套公司,一审第三人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武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