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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曲靖市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管道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81民初11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市邵阳人。
委托代理入**尧,***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练,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管道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又名常松、常生)。
委托代理人***,云南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城通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曲靖市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管道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申谕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0元,减半收取8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绍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