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

2018-14598按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1459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1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