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2209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逊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开发区龙寿路晋兴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