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03民初2139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与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于2022年6月28日以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支付了全部欠补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