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03民初2139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与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于2022年6月28日以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支付了全部欠补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福建晋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