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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37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白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