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37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白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