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延吉鹏程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恒洁建材有限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延吉鹏程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延吉市恒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延吉鹏程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延吉市恒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申请对室内装饰瓷砖开裂原因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在原审中,原审法官称没有找到能鉴定的鉴定机构,让申请人自己找鉴定机构,法院没有尽力寻找鉴定机构,让当事人自行找是错误的。一审生效后,申请人找到了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吉林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申请人现要求重新审理本案,对瓷砖开裂原因进行质量鉴定,据此查清瓷砖开裂原因与恒洁公司瓷砖质量有关还是鹏程公司施工有关,作出鉴定后责任承担方赔偿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各种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未提供瓷砖开裂原因与恒洁公司瓷砖质量或鹏程公司施工有关的新证据,而是申请人民法院鉴定,***申请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