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浩,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上诉人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立贤
审判员 颜征求
审判员 易伟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永萍
书记员颜成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