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9954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古马镇张边庄村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茂,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