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1193号
原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5966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先于原告北京安信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2民初664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