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红星美凯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名下持有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二十四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12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确认***名下持有宜昌德美智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二十四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彭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