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3执2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73833部队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1789472Q。
法定代表人:谢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建铭,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苏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9660918XU。
法定代表人:李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苏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8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苏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保险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0783执22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福建苏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中国笋竹城A区(1-5层、-1层)商业、车库及商业附属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瓯房权证第××号]的房产。本院于(2018)闽0783执保67号首封了该房产,该房产闽清法院以(2019)闽0124执1435号商情移送执行函要求移送上述房产,本院依法移送该房产给闽清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房产处置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
2020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11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世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翔
书 记 员 魏仁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