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300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帝景台1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者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姬、陈若林,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6号73833部队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田,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闽0102民初830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财产保全费1565.6元,由福建省新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垚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