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92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
被执行人: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6号73833部队综合楼四楼。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9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且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鲁109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黄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