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怒马传媒有限公司、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8153号
原告:福州怒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楼B区第11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思
被告: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6号73833号部队综合楼四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怒马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旭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