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754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儒飞,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6号73833部队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田。
原告***与被告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林莉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