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6号73833部队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1789472Q。
法定代表人:谢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佐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9)榕仲调627号调解书裁决书由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程斯彦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