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跃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跃翔科技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杭州跃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被告***。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跃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于雷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