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杭县人民政府、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3民初603号

原告: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618号(五洲财富中心)2幢3层30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137769。

法定代表人:刘健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明,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焱志,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上杭县,系上杭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赞梅,福建汀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MB01116242。

法定代表人:邱伟勤,职务:主任。

被告: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古田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61755440R。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职务:董事长。

上述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泉水、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公司)与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杭县政府)、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古管中心)、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古田建设发展公司为本案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刘健明、被告上杭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焱志、廖赞梅、被告古管中心及古田建设发展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泉水、李岚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共同向三川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808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审理过程中,三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古田建设发展公司共同向三川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808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三川公司与发包方龙岩市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龙岩市古蛟新区住建与环境保护局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川公司承包建设上杭县古田镇上郭车村古田大道沿街店面装饰的郭车店招雨披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工程款项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发包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如本工程无验收,发包方使用15天后,视为同意验收,工程结算方式按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和结算。三川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全部施工,并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结算和编制工程结算书报送给龙岩市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龙岩市古蛟新区住建与环境保护局,工程也已交付业主使用。该工程的工程价款为430812元,扣除发包方已支付的工程款150000元,尚欠三川公司工程款280812元。

2015年4月,龙岩市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城乡规划与住建局、住建与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被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相关职权由古管中心行使。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古田建设发展公司为本案被告,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承接主体问题的意见和通知及《民法总则》第98条的规定,应由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古田建设发展公司共同向三川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80812元及该款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川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

上杭县政府辩称,1.三川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工程单价、结算资料没有依据;2.三川公司要求上杭县政府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三川公司的诉讼请求。

古管中心辩称,1.其非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三川公司与原龙岩市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是《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龙岩市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系原龙岩市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下设职能部门。2015年4月,原龙岩市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因机构改革被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之后,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古管中心。2016年12月12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解决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等问题的意见》,明确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债权债务划入古管中心。2017年6月9日,中共龙岩市委印发〔2017〕36号《会议纪要》,同意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和债务由上杭县政府承接。2018年3月22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龙政办〔2018〕50号),将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和债务的承接主体调整为上杭县政府。因此,本案的债务承担主体为上杭县政府。2.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均未经业主或第三方审核,三川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未送达业主,且未辅以相关的签证单等工程内页资料佐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三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尚欠工程款280812元。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辩称,1.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杭政综[2019]17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历史遗留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包括古田会议旧址群维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历史遗留债务由古田建设发展公司承接,案涉工程款属原古蛟新区管委会遗留债务,由古田建设发展公司承接处理;2.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均未经业主审核,诉讼期间,法院已依法委托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实际造价为200788元。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认为,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结论正确,涉案工程的实际造价应以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即涉案工程的实际造价为200788元。3.涉案工程未经结算,诉讼中经鉴定公司鉴定才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双方也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作出约定,因此,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三川公司与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签订合同。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同的完整性有异议。该合同不完整,合同后面一般还有专用、通用条款等。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意见,合同条款不完善,无法作为结算依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与古管中心质证意见一致。

2.店招签证单、郭车立面材料询价表,证明三川公司与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对工程的单价进行约定。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其不清楚。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对签证单的真实性有异议,龙岩市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的盖章日期为2015年11月,但同年4月该机构就被撤销了且询价表没有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与古管中心质证意见一致。

3.郭车店招雨披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反馈、关于郭车店招雨披工程计算建议报告,证明三川公司有向古管中心提交工程材料并要求结算的事实。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其不清楚。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均是三川公司自己制作的材料,且古管中心没有收到该材料。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与古管中心质证意见一致。

4.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证明三川公司已经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及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其不清楚。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证据是三川公司单方制作的材料,没有相关的内页资料佐证,材料也没有送给业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与古管中心质证意见一致。

5.龙政办〔2018〕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为本案工程款履行义务主体。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三川公司的主张。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对证据无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无异议。

6.古田上郭车店招施工说明,证明三川公司按约施工及相关的工程量。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其不清楚。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三川公司未提供原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存在龙岩市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撤销后,印章仍然往外盖的现象,对盖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与古管中心质证意见一致。

7.竣工图纸,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经监理单位人员签字和原发包方盖章确认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事实。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其不清楚。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8.三川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三川公司有资质承接涉案工程。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9.(2016)闽0823民初110号、(2018)闽08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应承担本案工程款支付义务。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从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与上杭县政府无关。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三川公司的主张。市政府的文件是在二审诉讼中下发的。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与古管中心质证意见一致。

上杭县政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古管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岩编﹝2012﹞4号《关于设立龙岩市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证明2012年2月29日,龙岩市古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设立的事实。

三川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2.岩委﹝2015﹞21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三区两园”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证明2015年4月2日,龙岩市古蛟新区被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的事实。

三川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3.〔2017〕36号《中共龙岩市第五届委员会会议纪要》、龙政办〔2018〕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证明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债务的承接主体调整为上杭县政府,本案的债务应由上杭县政府承担的事实。

三川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债务仍应由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承担。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古管中心的主张。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出示杭政综〔2019〕17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历史遗留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

三川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无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

诉讼中,三川公司申请对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指定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8月23日,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天和国咨造价(鉴)龙字[2019]第201905号鉴定报告,评定郭车店招雨披工程实际造价为194483元。2019年11月20日,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郭车店招雨披工程立面改造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修正说明,调整本案工程造价为200788元。

三川公司质证认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异议,但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鉴定人员对实际施工的材质、施工流程、施工量等计算方式不准确:1.鉴定报告中喷绘户外灯箱布招牌直接按综合单价35元/㎡计取不合理,应进行灯箱布主材换算,三川公司实际施工的为喷绘户外彩色广告布,单广告布的主材单价就为140元/㎡;2.1.5㎜厚铝合金主材单价按85.02元/㎡计取严重低于市场行情,结合当时市场实际情况在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古蛟新区财政金融局、古蛟新区纪工委有关单位共同询价(1.5㎜)厚深红色氟碳铝单板主材单价为245元/㎡计取;3.该项目并非单独的装饰工程,广告招牌外墙脚手架应按定额规定计取;4.雨披的价格也低于现在的市场价;5.价格调整基金应按闽建筑[2012]36号计取。要求对工程量重新鉴定。

上杭县政府质证认为,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古管中心质证认为,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没有异议。

古田建设发展公司质证认为,对鉴定报告的内容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川公司提供的证据1、5、7、8,古管中心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三川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需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评判。本案工程造价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鉴定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间,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甲方)与三川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三川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郭车店招雨披工程,承包范围为上郭车村古田大道沿街店面装饰,工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6日。工程价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若本工程无验收,甲方强行使用15天后,视为同意验收;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工程量为总工程造价的80%;第二次拨付工程结算价的95%;第三次结算金额的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结清(不包括保修款)。合同签订后,三川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在工期内竣工后交付使用,但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施工期间,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剩余工程款经三川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诉讼中,经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评定本案工程实际造价为194483元。三川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本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对三川公司有异议的部分作出合理解释,2019年11月20日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造价为200788元。本案鉴定花费鉴定费5750元。

另查明,2015年4月2日,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出台岩委﹝2015﹞21号文件,文件载明撤销古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整合其所属部门机构,市直相关部门派出机构逐步退出,取消古蛟新区党的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管理权限。2016年12月12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解决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等问题的意见》,明确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债权债务整体划入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2017年6月9日,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印发了〔2017〕36号中共龙岩市第五届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同意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和债务由上杭县承接。2018年3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政办〔2018〕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通知明确将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和债务的承接主体调整为上杭县人民政府。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解决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等问题的意见》不再执行。2019年9月20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杭政综〔2019〕17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历史遗留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由古田建设发展公司作为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历史遗留国有企业方面的债务承接主体。

本院认为,三川公司与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川公司以其自己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主张案涉工程造价为43081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造价经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公司具有相关的资质,三川公司认为根据其提供的店招签证单及询价表,鉴定人员对实际施工的材质、施工流程、施工量等计算方式不准确,要求重新鉴定,因三川公司提供的询价表为复印件,双方也未明确表示按询价表定价,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在签证单上盖章时已被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而合同约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鉴定人员对三川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合理解释,三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报告的工程造价认定与合同相悖,因此,三川公司的辩解,理由不当,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采纳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00788元。施工过程中,古蛟新区城乡规划与住建局已支付工程款150000元,还剩50788元未支付。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付清,因涉案工程未经结算,故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为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政办〔2018〕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债权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明确将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资产、债权和债务的承接主体调整为上杭县人民政府;2019年9月20日,上杭县人民政府下发杭政综〔2019〕17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历史遗留债务承接主体的通知》,通知中载明由古田建设发展公司作为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和原古田发展委员会(筹)等机构历史遗留国有企业方面的债务承接主体,古田建设发展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故本案民事责任承继主体为古田建设发展公司,应由古田建设发展公司向三川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50788元及相应利息。因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并非案涉工程项目所负债务的承接主体,三川公司诉请上杭县政府、古管中心支付案涉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788元及该款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3元,由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2元,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1元。案件鉴定费5750元,由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9元,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11元(此款在执行时直接给付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刘五连

人民陪审员  郭建红

人民陪审员  李伟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