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1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618号(五洲财富中心)2幢3层30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1377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瑞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后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7933094。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瑞元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龙岩市瑞元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即(2018)闽0802执11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星
审判员谢文聪
审判员*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