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110号
原告: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618号(五洲财富中心)2幢3层30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1377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告: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MB01116242。
法定代表人:曾汉辉,主任。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颖禄,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龙岩市人民政府对原古蛟新区管委会债权债务整体划入龙岩古田红色资源保护与发展管理中心为由,申请撤回对龙岩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龙岩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