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4065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系***配偶),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润港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华易青年城B号楼16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74409116Y。
法定代表人:李振,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胜南路393号王府花园沿街营业房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552067X4。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润港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