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300号
原告:潍坊创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48-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RUYK8W
法定代表人:王龙云,总经理。
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新洲路交界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5657E
法定代表人:陈立科,经理。
原告潍坊创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创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创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创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坊创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慧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彩红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