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811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沙园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66B45J92。
法定代表人:邓华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5657E。
法定代表人:陈立科。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志成
人民陪审员 江月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