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7204号
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楼****1101-R50(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新洲路交界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A。
法定代表人:陈立科。
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