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2670号
原告:***,女,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镜华,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新洲路交界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5657E。
法定代表人:陈立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颜倩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