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3民初3916号
原告:***,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新洲路交界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A。法定代表人:陈立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网站上删除原告的名字、照片及与原告相关的所有信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为原告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30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5月17日以来,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和讯网”网站上多次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公开原告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及照片多张,并配以文字称原告是:“变性人、是黄海波事件的女主角”等。被告只考虑其网站的影响力和点击率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完全不考虑、不顾及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个人感受,已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及隐私权。被告此种行为已在全球范围内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造成原告原本从事的演艺工作无法开展,母女有家不能回,相处四年的男友分手等严重后果。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搬家达到10次之多,至今仍无安身之处,导致精神完全崩溃并多次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认可或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刊登原告照片,并披露原告的个人隐私,已然构成侵权,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是吸引眼球、赚取流量的炒作行为;原告的证据存在真实性等问题;3、涉嫌侵权文章不存在侵权行为;涉嫌侵权的文章影响范围小,被告并无任何非法收益;疫情期间,企业的生存正在生死一线,原告的起诉和高额索赔与大政方针相违背。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前瞻网”网站的经营者。2019年11月6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经原告申请,作出(2019)京国立内证字第2999号公证书,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收取公证费1000元,载明:2019年11月5日原告***在公证员崔某与公证人员马某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互联网,,地址栏显示为“http//ent.qianzhan.com/detai1/140701-df1cb127.html014-0702/166237294.html”,频道信息显示为前瞻网>娱乐前瞻>明星,网页的标题为:“黄海波案女主角险遭活埋***曾被视为怪胎妈妈与婆婆决裂”,来源:前瞻网,2014-7-1,14:08:58。正文部分内容为:…关于黄海波案女主角***的身世,其家里亲戚都没几个人知道。***出生后没几天……,医院医生说孩子很像双性人,当天晚上张明一觉醒来发现孩子不见了,她跑出去,发现婆婆正抱着孩子往山上走,打算把孩子埋了…。
庭审中,原告又提供网页截图,显示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中显示标题为“黄海波招嫖女主沈阳人泰国变性4年***男扮女已9年无喉结声音有磁性”。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20年4月7日起诉来院。
另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诉讼请求第一、二项的主张。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存在于被告经营的前瞻网中,从涉案网页来看,其标题和引述文章之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原告,网页标题及内容中存在“嫖娼门”、“沈阳人”、“人妖”的字眼,在其新闻报道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籍贯、变性的事实。原告***主张内容与事实不符并侵害了***的隐私权。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网页指向性明确,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上述事实达到对原告***对号入座的效果。对原告***来讲,其享有的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都是其不愿为他人知晓之个人隐私,被告将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秘密,以网页形式对外发布,其内容不仅涉及***姓名、籍贯,还涉及其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涉案网页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必然会造成原告***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也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涉案网页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网页发布者的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要结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后果及侵权人获利情况加以认定。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作为经营性网络公司,具有营利性,考虑到本案涉及事件确已在社会具有一定公开性,本院亦综合考虑涉案网页对原告***精神伤害的性质、程度等因素判断,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应以10000元作为标准给付为宜。关于公证费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系其维权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育红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家安
书 记 员  李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