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8041号
原告:鄢陵维艺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镇省道219与府前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3994991803。
法定代表人:蒋会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3号院1号楼2单元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009269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鄢陵维艺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无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