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电微能源有限公司

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航电微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7551号
原告: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列,系公司导演。
被告:四川航电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尧。
原告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电微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航电微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航电微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四川壹影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