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4281号
原告: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平交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绪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雪